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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角度:甘肃白银马拉松赛事,主办方能以不

文章来源:转;时间:2021-05-25 13:48

甘肃白银山地马拉松参赛选手遇难,主办方能以不可抗力或参赛者自甘风险免除赔偿责任吗?!】5月22日,甘肃白银黄河石林山地马拉松比赛过程中,参赛人员突遭降温、大风、冰雹、冻雨极端恶劣天气,虽全力搜救,截止23日8时事故造成21名参赛选手遇难,8人轻伤的严重后果。除了痛惜和慰问,主办方有无法定的赔偿责任呢?

一起从法律视角分析该起赛事事故责任问题:

1.主办者能否主张不可抗力免责。

《民法典》第180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对于不可抗力的理解和关键是不能避免及不能克服的解释。

根据通说观点,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是指当事人已经尽到最大努力和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仍然不能避免某种事件的发生并克服事件造成的损害后果。适用不可抗力免责条款,必须是不可抗力成为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和扩大不能产生任何作用。

具体到该起体育事故,极端天气的发生确系主办方不能预见或者虽可能预见但无法避免的情况,但主办方并未尽到最大努力或者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例如并没有派车跟随,补给点及避险场所设置不足等等,并没有克服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或者说对损害的发生乃至扩大具有责任。因此主办方无法依据不可抗力主张免责。

2.主办方能否依据自甘风险原则主张免责。

《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自甘风险原则主要是针对其他参加者行为导致损害发生的情况,对于活动组织者的责任判定无法适用该条规定。故该起活动的主办方无法根据该条免责。

3.判定主办方责任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198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具体到该起赛事活动,判定主办方责任的的关键是主办方是否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于安全保障义务的确定主要是依次依据法律标准、特别标准、善良管理人标准及一般标准确定。对于马拉松赛事都应设置医疗救助点,至于该起白银黄河石林山地马拉松比赛是否设置医疗救助点是否具有足够的医疗保障措施我们不得而知,如果确认医疗救助措施不足,则主办方将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主办方是否已经尽到告知义务,即是否将山地马拉松应当注意的事项以及当天的天气情况告知参赛选手也是判定主办方的责任依据。当然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由主办方来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主办方举证不能,将承担不利后果。

4.参赛选手是否具有责任呢?

《民法典》第1173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该起体育赛事中,遇难者不乏经验老道的选手,例如国内顶尖越野跑选手梁晶,如果明知参赛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风险,但并未携带相关强制携带物品,强制装备里都会有冲锋衣,保暖衣,保温毯,能量食品,高反药物,止痛药等物品,可以判定遇难选手对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亦具有过错,可以减轻主办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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