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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公证的遗产能否直接继承?

文章来源:未知;时间:2018-01-23 14:58

没公证的遗产也不能直接继承

 

  薛某跟外婆一起生活多年,感情十分深厚。老人家在本市XX区有套住房。2012年,在她的要求下,家人请来两位律师,由她口述,律师执笔,定下一份遗嘱,确认房子由薛某继承。2014年9月,老人因病去世。同年10月底,薛某拿着外婆的死亡证明、外婆留下的房屋产权证、遗嘱及自己和外婆的关系证明,来到房产局,打算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然而,在办理过程中薛某却被告知,外婆留下的遗嘱没有经过公证,而国家司法部、建设部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中规定,房产继承中,必须以公证遗嘱作为过户要件。“我外婆的遗嘱是在律师见证下订立的!”薛某争辩道,他认为“律师的见证”已经足够权威。但工作人员告诉他,必须要公证,只有见证人的签字是不够的。
 
  薛某了解到,唯一的办法是到法庭进行民事确权诉讼,由法庭判决他外婆的遗嘱有效,才能办理过户手续。
 
  薛某向母亲和盘托出此事。母亲听后十分理解,安慰他说:“没什么好顾及的,咱们走走过场,只要能把事办了就行了。”
 
  2015年1月,薛某将母亲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外婆的遗嘱有效。他在起诉状中交待了办理过户手续时遇到的难题,并特别注明,起诉母亲纯属无奈之举。法庭上,薛某提供了外婆留下的遗嘱,当初参与订立遗嘱的律师也出庭作证,法官据此做出判决,认定薛某所持遗嘱有效,房屋由他继承。日前,薛某拿到判决书,终于可以顺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了。
 
  承办法官解释说,通常情况下,立遗嘱并不需要公证,只要是出于本人的意愿,处分的是自己的财产,并符合遗嘱的形式要件就是有效的。但是根据司法部、建设部1991年发布的《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规定,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如果未经公证,办理过户手续就会很麻烦。房产部门如此“较真”,也是必要的,因为公证文书可以防范造假登记。
 
  以下几类房地产交易的行为必须办理公证:
 
  1.继承房产,应当办理“继承权公证书”。
 
  2.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
 
  3.赠与房产,应当办理赠与人的“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双方共同办理“赠与合同公证书”。
 
  4.有关房产所有权得到转移的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法律行为,必须办理公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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